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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避免四个理解误区
中国税务报 7295 2018-02-28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文就上述文件中“年应税销售额”的几个实务理解误区进行讨论。
误区一: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不算在经营期内
《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公告》规定,所称“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销售收入,除《办法》第四条规定外,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误区二:“纳税申报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误区三:“稽查查补销售额”应追溯税款所属期(月份或季度)销售额
《公告》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8年第四季度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查补2017年度销售额50万元。上述“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不计入2017年度,应该计入2018年第四季度。则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为510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误区四:纳税人所有的销项额度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办法》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住宿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180万元。这180万元属于“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因此,该企业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20万元,未超过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