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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不能出境?真的,别等联合惩戒找上你
中国税务报 8382 2018-05-03
日前,张先生准备出国一趟,出境审核时竟被出入境管理机关告知其被限制出境,无法出国!一问原因才知道,原来张先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A公司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张先生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依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企业涉税违法且案件符合上述标准,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处理。
(一)公布信息
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还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如下: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二)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如银监局、财政局、海关、工商部门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一)符合前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中第一条、第二条情况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二)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向社会公布,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此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但是,只要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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