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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4494 2018-04-08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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